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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来源:本站 日期:2015-01-02 点击数:26602次
事项名称: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年第3号令)
申请条件:
1、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
2、必须在外国合法注册;
3、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5、必须按照《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材料
1、设立:
(1)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非企业经济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3)由同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或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复印件)
(6)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7)审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延期:
(1)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3)同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非企业经济组织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复印件);
(5)该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6)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或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7)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
3、变更: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要求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常驻机构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址,需提交由该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
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并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
4、终止: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申请撤销其常驻机构,须提供该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及批准证书原件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大厅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转对外贸易处办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进出口管理处 0371-63576304
办理地点 河南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郑州市文化路11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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